一、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将工程总承包分包这个环节定义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单位可以将其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这种情况下的分包不属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二次分包”情形。

上海地方立法这一探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程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二次分包”认定的争议,必将极大有利于建筑业的专业分工和健康发展。在目前国内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完全可以借鉴上海的地方立法规定,将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及专业分包写进招标文件中,指导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保障发包人对项目功能等各项要求的更好实现。

二、再发包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

建筑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施工工程分包后,再发包承包单位能否再专业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争议不断。

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允许在经过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后,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二次分包”这一争议。

我们认为这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征和项目自身的需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复杂,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统、设备的石油、化工、电站类的EPC工程,其中的专业工程较多、较为复杂,如果施工总包单位并无相应专业资质,又不能进行专业分包,这将明显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利于业主工程总承包需求的实现。

在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和其他各地尚无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项下允许专业分包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意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

建筑业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制,但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放任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工程质量、安全更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往往进一步增大了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风险,甚至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铁塌陷、江西丰城电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

因此,无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商还是再发包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商不能将主体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合同相对方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